据近日报章所载,文坛官司有趋多之势。日前竟然有首例读者状告作者的案件,至于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更比比皆是,此案方告审决,彼案又哄然兴起。一时间沸沸扬扬,为近几年相形寂寞的文坛平添出一份热闹。
或许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以前的普希金、莱蒙托夫这些文豪遇上纠纷是用一对一手枪决斗方式解决的。如今是法治的时代,“依法治国”的原则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受到各种经济及名誉权利纠纷骚扰的文坛,自然也需要在必要时依法治理的。
然而在庆幸法律出场之际,又难免几分忧虑:文坛上大大小小的纷争是否都有必要闹到对簿公堂才算完事?仰仗法律的权威、借助律师的善辩,是否也透露出当事人内心的不自信?
记得本世纪20年代也曾经有一起笔墨纷争几乎闹到上法院的地步,而且当事者又都是声名卓著的学者、作家:一位是鲁迅先生,另一位是顾颉刚先生。
1927年5月11日的汉口《中央日报》副刊以“鲁迅先生脱离广东中大”为题,发表了鲁迅及中大学生谢玉生致该刊编辑孙伏园的两封信,其中说明鲁迅辞职的一项原因是顾颉刚已由厦大赴广州任中山大学教授。这件事对鲁迅颇有震动,因为顾氏在厦大时力主开除学生以平息学潮,平素对当时革命的国民党亦持反对态度。鲁迅担心的是又一次在“咸与革命”的掩护下,国民革命中心的广州又将成为新的藏污纳垢之地,而这或许正是形势发生逆转的一个迹象。当顾颉刚在杭州看到这两封刊出的信后,反应十分强烈,当即致信鲁迅,要求鲁迅暂勿离粤,一俟他到粤后即将“提起诉讼,听候法律解决。”鲁迅先生收信后也立即复函,表示自己不会因此取消原定计划,建议对方在浙江起诉,说“尔时仆必到杭,以负应负之责。”
然而这场官司毕竟没有打起来。顾颉刚并未提起诉讼,而鲁迅虽然并不害怕对簿公堂,却也不甚欣赏这种“法律解决”,后来在《理水》这篇小说中还着实拿“法律解决”之事当作素材而讽刺调侃了一番。
由此可见,鲁迅先生更欣赏、更信任的,是文学自身的力量。官司虽然没有真打,《故事新编》中却多出了一位“疑古派”学者的喜剧形象。至于顾颉刚先生放弃官司的原委,一时无从详考,但大约也可以看成最终是理性占了上风。
回过头来看今日的文坛,反倒觉得有的争执,例如《马桥词典》之争,似乎也可以前辈学者为参照,更相信自己,更相信言语笔墨的力量。官司到了非打不可的时刻,自然不必退缩,但是倘或稍有可能,亦完全可以将战场从法庭移到报刊,诉诸笔墨。
就笔者的意见而言,我倒是宁肯见到笔墨官司而不是对簿公堂,其理由至少有二:
其一,我不太相信法律(无论中外)能够有如此高明和精细的审断体察能力,可以将文坛学界的纷争,即或是涉及到名誉的纷争审理得水落石出,一清二楚,使双方以及更多的关心者心悦诚服且称颂其圣明。
其二,将法庭对决转变为笔墨官司,可能是更为明智之举。争执的双方完全可以大展才学,将自己所持的道理化为机敏的言词,使论争成为智慧的角力。而且,公道是非自有人心在,即使做不到一方完胜,另一方惨败,人们也可以从论争中了解到更多的信息,明白一些细微难辨的事理。在文学的历史上向来不乏此类例证。例如,马克思和拉萨尔关于《封·济金根》的论战,就充分展示了双方的学养以及在鉴赏上的差异,也使后人获得了一份重要的研究和学习的资料。
最后的结论极简单:还是打笔墨官司为好。